张炜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及交房的违约责任
来源:张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量:880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审判参考:

一、应当认定被告的交房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及附件中约定:原告须在被告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结清水电预存金各300元、电视初装费480元等,若逾期交接房屋需向出卖人交纳代保管费。[“原告应于接楼前必须向出卖人结清有线电视初装费480元。买受人在交房前结清出卖人垫付的水电预存金各300元”(P5)、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购房余款、违约金、水电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付款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交接房屋按每日每平方米壹元向出卖人交纳代保管费”(P9)、“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价格不包含物业相关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宽带网开户费等有关费用,上述费用由买受人在入伙时按实际金额缴纳”(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P29)]2012年11月10日,原告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前期物业)结清了上述费用,而没有交纳代保管费,在被告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时,应当认定被告于此日才通知原告接房,才履行了交房的义务。

二、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交房及配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见合同第八条P7),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交付原告。并进一步约定了上述事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全额交付房款,已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直至2012年11月10日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未于2013 年11月10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该违约行为仍持续进行,至起诉之日止原告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合法合理,且被告仍需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晋安区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张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炜律师咨询。
张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8好评数1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望龙二路1号ifc国际金融中心4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90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望龙二路1号ifc国际金融中心40层